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以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侵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
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
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
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
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
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
经理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
易事项,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
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
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
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
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
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
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
往来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的,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
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
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
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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