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 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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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
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
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
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具备审计、会计、
经济、法律或者管理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
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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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处理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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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
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
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
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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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若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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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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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
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
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对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
事项优先办理;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
好审计准备工作;
(三)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
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审计机构;
(四)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审计项目的
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对审计事
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意见后
上报;
(六)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
管理规定,审计报告以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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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后续审计监督。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
执行情况及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 究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
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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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