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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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网站并经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
    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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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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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
      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国光电器股份有
    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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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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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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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
    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配
    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
    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
    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
    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
    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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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
    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监
    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1: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所在单位                          获取内幕信息的相关
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内幕信息相关情况
                                 情况                                 情况           签名   登记人
时间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职务    单位名称   与公司的关系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获取时间   获取途径
填表说明:
   营公司、客户或下属部门等。
途径”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如内部讨论、方案策划、可行性论证、中介机构咨询、商务谈判、
文印等。
附件 2: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
  证券法律法规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经营、财务、资本运作等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
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信息属于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
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特向您和贵单位提示如下: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
开信息,不得透露给媒体等宣传单位和个人。
取补救措施。
时证券监管机关调查备用。
特此提示。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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