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报
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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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上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差错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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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
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