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必须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坚持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应严格控
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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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
董事会具有决定一年内任一时点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权限,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累计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未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的理财额度可授权委托理财管理小组,由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任意
两人组合审批,报董秘办备案。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以各类委托理财的余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中心,办理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投资前论证,由公司财务中心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考察,
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
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论证通过后,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
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
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小组审批。
(三)经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小组审批并书面同意后,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会、
股东会的审批委托理财业务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四)财务中心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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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财务中心依据购买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公
司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六)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财务中心将投资理财业务的投资规模、投资分
布、盈亏情况、风险监控等上报委托理财管理小组、内审部和董秘办;
(七)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投资理财业务本
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进
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
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
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审核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
审部负责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包括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和账务处理情况等。每
季度末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定
期或不定期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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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小组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
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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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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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