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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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理。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
个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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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
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
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
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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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及
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司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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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者归属;
(七)股票期权集中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导致公司股本增加的事项。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
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
动的情况。
公司因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应当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第一款规定变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因公司回购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 5%及 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 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
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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