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四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依法享有同种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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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对诉讼主体、期间和程序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方式、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
定或判决、继承、赠与等方式,使得投资者对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登记
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
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1)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法人的,其名
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2)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
加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3)所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4)在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或者拥有权益的股
份增减变化达到 5%的时间及方式、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5)在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的时间及方式;(6)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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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简
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
其他相关义务的,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公
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第三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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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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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所
有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
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九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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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计委员会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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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
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二条 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
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
对在股东会过程中干扰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股东,
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四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
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公司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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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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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 8 号或其
他召开通知中载明的地点。
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时间、地点
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条 采用现场投票进行表决时,股东在现场只能投票一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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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作为公司
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
书全文。
第七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选举和累积投票制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换届或任职期间改选(包括免职、增补、更换等),董事候选人可以由
以下方式提名产生:
(一) 现任董事会可以提名董事会候选人;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三)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候选人简历
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四)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五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
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六条 前款所述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
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
决权制度。
第七十七条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
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
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第七十八条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
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
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累积投票制,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七章 关联交易
第八十条 属于股东会审议范畴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
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限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
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
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
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八章 附则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