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明确独立
董事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职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的编
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年度报告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
的重大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有权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公司应根据实际
情况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
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关业务资格、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规范运作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
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参加见面会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参会当事
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
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
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
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
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可以提出异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和核查,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应保证年
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其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同时应密切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内幕信息的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说明,并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
分重视,及时落实或整改。董事会秘书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做专项汇
报。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