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
性互动关系,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阿阿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公司内部信息及未
公开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
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并负责拟定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有关人
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方面的培训,树立合规信息披露意识。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包括产
业、产品、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
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沟通和
协调能力;
(四)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企业愿景、战略目标、经营目标、
战略布局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开发进展、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
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品牌建设等相关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
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必须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如在股东会过程中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
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等其他可行的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
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于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
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来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同时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与有关投资
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
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
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
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 网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就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发布与依法披露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
投资者。
第五节 电话、电子邮件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投资者提出意见或建议时,工作
人员应认真对待,必要时上报公司领导或转接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电子
邮箱。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
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本
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以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
用本公司的内幕消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委托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事项发布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
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
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正式客观的媒体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宣传资料,应在
刊登时明确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