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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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必
要时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委员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委员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委员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需要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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