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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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
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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