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
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
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
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
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
于三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
领导。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
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
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
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
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
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
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
前期审查。
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
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
进行审计。
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审计。
理层提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
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工作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人员审计以及接受董事长、总裁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进行审计;
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主要有以下职权:
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的建议;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予以制止;
的建议;
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从其规定;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的,公司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计划:内审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
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编制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审计立项:内审部门应根据批准后的公司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
项及其大致时间安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按照审计方案,内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
工作组(其成员不得少于两人),拟定工作程序并进行详细分工,进行审前准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审计事项确定被审计对象并编制审计具体方案,同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至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
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总裁授权后可实施突击审计,而不
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收取审计证据等措施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部应制定规范、适用的审计底稿和报告格式及编制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
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当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
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应汇总审计证据形成内部审计底稿并拟订内审报
告,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形成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由董事长、总裁或审计委
员会审批。审批后的内审报告按公司相关规定送交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
建议,并由内审部门进行监督,整改情况由内审部门审查后报董事长、总裁或
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有异议,应
在三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超过三日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申诉
的,不予受理。复审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
曾出现过的问题,并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
第七章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
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
勤勉。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
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
礼。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和有
损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
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
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地接受
后续教育;若有不能胜任的审计任务,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
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审计操作规
范、审计底稿规范、审计流程规范和审计报告方式及后续整改监督记录。
第三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参照公司档案管理
办法、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和个人,
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
由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证明材料的;
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
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