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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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特制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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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以供委员
会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计划、协议、合同、章程、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汇总,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寄送出等方式
进行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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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保存期为 10 年。该等文件经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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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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