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7: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确保董事会
对公司和股东负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1-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织等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
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2-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
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3-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七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寄送出等方式进行通
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4-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年。该等文件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顺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