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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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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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
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汕
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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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
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
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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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
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七)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
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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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公开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以及前款的规定
披露相关内容,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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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独立董事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披露相关声明与
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发现候选人存在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情形,向公司出具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
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议案。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以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
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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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
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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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
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
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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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
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审部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
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
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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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
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
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
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
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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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
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
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
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
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
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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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少于”、“内”均含本数;“低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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