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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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聘)连任,独立董事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聘),在改选(聘)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职)报告后,应当在 2 个交易日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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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指定
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未完成工作事项、财务账目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
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十条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公司应全面梳理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承诺、股份锁定承诺、解决同业
竞争承诺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仍
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公司
应及时披露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确保股东及投资者的知情权。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承诺情形,公司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及公司采取
的措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
然解除,至少在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
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
仍然有效。
  若后续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
纷、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公司可视
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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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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