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外部单位
报送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
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
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后,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
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
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由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
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
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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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后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督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
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
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
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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