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部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
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包括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
经营管理,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
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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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以上,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
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
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
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内审部履
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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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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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当建
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 10 年。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
现场勘察实物;
(二)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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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根
据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
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
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
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若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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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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