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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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万顺新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并审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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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
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董事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候选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提名委员会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有建议权。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照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寄送出等方式进行通
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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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传真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所有文件、报告、决议和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为 10 年。
该等文件经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同意可调阅查询。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对于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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