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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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
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
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
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与一致。同时,运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构建稳定且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
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成公司整体利益与股东财富协同共进增长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的因素众
多且复杂,公司应当秉持系统思维,遵循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
以系统化方式,全方位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关键要素,持续开展上市公司市
值管理工作。
  (二)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
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科学性原则。市值管理有其客观规律,公司应当依其规律科学管理,明
确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方式与方法、预警监控机制及禁止事项,有计划、有
组织地实施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工作,根据资本市场
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经营发展表现等情况,适时采用合规有效的市值管理
方式,使得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五)公平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董事会秘
书组织执行。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
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积极配合,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
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做好公司市值管理总体策划。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
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
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反映,
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主动及时研究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的具体举措,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市值管理具体落实情况。董事会应当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
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高管薪酬水平。董事会在构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
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包括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
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
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常态化进行舆情监测
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并购重组。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
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
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
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
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公司利益和员工
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推进公司发展,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公司的
内在价值,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合理的现金分红是公司良好盈利能力的表现,可以提高股东
的信心和满意度。公司应在充分享受资本市场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带来便利的同
时,积极实施现金分红,实实在在地回报投资者,以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培养投
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
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
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反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五)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
项,并保证所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六)权益管理。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需求及市场环境变化,适时开展股份回
购或增持计划。公司进行权益管理,应尽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
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
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
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
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回购、增持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
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应定期监测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 司
上述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预警,并设定合理的预警情形,一旦触发预 警,
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合法合规开展市值 管
理工作,促进上述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证券部牵头,联合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
司,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
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
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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