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规定
(2025年11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
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
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
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
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