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
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
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解和熟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根据机会均
等原则,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对于论坛及电子信
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
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活动,防止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可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
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
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5
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
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
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
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
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信息。
运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
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