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 内部审计规定(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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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规定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
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稽核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
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内部控制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
评价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
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下设立内审稽核部(以下简称“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
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
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
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新专业知识、提升
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
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执行业务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
突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等
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的主要工作目标是检查和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是否
充分及有效运行。此外,内部内审部的工作目标还包括为改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及风险
管理制度而向管理层提供咨询服务及建议。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六)协助审计委员会会检查相关事项,为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
  (七)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审部有权要求股份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单位、
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经济交易往来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招投标书、协议、备忘录、工程变更签证、预
结算书等其他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
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
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十)必要时,有权有求公司内、外部的专家及专业人士提供协助。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
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
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
计工作底稿。
  (五)内审部实施现场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
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
核实、研究。
  (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的书面意
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七)内审部自接到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
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八)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
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九)内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内部审计机构应有专人管理,年度终了
移送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文件资料档案的立卷归档的范围及其保管期限,
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业务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
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
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
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
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
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如适用)应当对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五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
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根据审计增收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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