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并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受有关
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以纠正;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
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
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
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
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
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
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
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稽查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稽查部提交给管理
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内部审计事宜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
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面谈、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
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
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二十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会
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
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定工作时,
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签字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
以备查验。
第二十八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