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薪酬管
理、绩效考核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
受有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立案调查的、被判处刑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
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效情况;
(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
告。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呈报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提议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
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四条 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
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主任委员。
第十五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
决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要聘请或委托外界专业机构完成特
定工作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签字;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
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