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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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投资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公司应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细则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细则,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
和股东会的文件;
  (四)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六)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七)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董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
载于会议记录上;
  (九)《公司法》规定要求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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