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
公司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章 相关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深圳证券交易
所将对董事和高管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
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予以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的个人相关信息,统一
为董事、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
易日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
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
的董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并由证券部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管的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
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
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
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
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