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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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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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汕头万顺新材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股东回报规划。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发展目标、行业发展
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决策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
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
润分配政策。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
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
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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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现金股
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本条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未能满足前述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
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四、 各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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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问题。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
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
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
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
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
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对公司章程
中利润分配条款进行修改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公司独立董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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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议案调整方案的董事会
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提案
中需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具体原因,相关
提案经出席股东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方可生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向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六、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
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
规划予以调整。
  七、 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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