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5-113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5 时 0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3 人,代表股份 123,547,608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4.99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21,604,9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4.60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1,94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1 人,代表股份 26,429,37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5.3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4,486,67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95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8 人,代表股份 1,94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393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53,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35,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54,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9%;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36,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354,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9%;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3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36,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169,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41%;
反对 16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05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浒律师、张一凡律师见证会议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