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光电: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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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 588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70 人 , 代 表 股 份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99,354,7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1.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9 人,代表股份 12,802,33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269 人,代表股份 12,802,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9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87%;
反对 449,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5%;弃权
份总数的 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41,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5085%;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0,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2%;
反对 442,5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6%;弃权
份总数的 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5,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570%;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5%;
反对 442,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2%;弃权
份总数的 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539%;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8%。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75,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2%;
反对 446,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5%;弃权
份总数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914%;弃权 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0,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4%;
反对 44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0%;弃权
份总数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601%;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9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8%;
反对 231,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5%;弃权
份总数的 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37,4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8088%;弃权 3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1%。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76,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17%;
反对 445,2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70%;弃权
份总数的 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1,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781%;弃权 3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1,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5%;
反对 441,0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3%;弃权
份总数的 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453%;弃权 3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3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680,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54%;
反对 442,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0%;弃权
份总数的 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26,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4601%;弃权 3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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