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28 证券简称:实朴检测 公告编号:2025-071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事会
持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实朴检测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1 人,代表股份
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3,735,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11,62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7 人,代表股
份 22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22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1,6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837%;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实谱(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为丽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宜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对本议案回
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53,735,02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9 % ; 反 对9,1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9 % ; 反 对9,1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9 % ; 反 对9,1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9 % ; 反 对9,1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39 % ; 反 对9,1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 股东 大 会 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8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09%;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总表决结果:同意65,35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1%;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38%;反对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付梦祥律师、潘远彬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