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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68 号
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4)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于指定媒体的《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
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 14:00 时在公司行政楼会议室(浙江
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 1416 号)召开,由董事长叶利明先生主持。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14,982,120 股,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根据《盛洋科技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告》《盛洋科技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完成非交易
过户的公告》等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7,679,700 股,其中 6,910,000 股公
司股份已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账户,剩余 769,700 股公司股份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
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共持有公司股份 7,679,700 股。因此,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302,420 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7,165,10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4006%。
法律意见书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6,164,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9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3 名,
在本次会议中,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70,9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了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
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93,3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33%;642,6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1%;93,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234,99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286%;642,640 股反对,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309%;93,3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0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90,0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6%;645,9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8 %;93,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912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6%;645,4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3%;9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69,3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38%;667,3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1%;9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65,3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06%;670,6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8 %;93,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82,7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7 %;653,9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02 %;9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87,4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85%;649,2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64%;9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90,7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2 %;645,9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38 %;9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95,0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47%;640,9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7%;93,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7%。
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92,9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29 %;643,7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20 %;92,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1%。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2,537,06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76%;691,44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6%;100,8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