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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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
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 1 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同比例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
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
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
做相应变更。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
后的 12 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
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本条规定并不排除相关人士就其自愿锁定股份承诺的执行。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以下信息,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
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
“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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