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第三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五个交易日内,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本制度前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备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制度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
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
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
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
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