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通科技: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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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
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
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
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
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
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的设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 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 负责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部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设内部审计部经理一名,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
任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 应当履行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部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 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 并根据实际
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 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一) 依法审计;
  (二) 保持独立性;
 (三) 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四)客观公正;
 (五)保守秘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
经营计划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审部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
度安排,在合适的时间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审计
时间及审计要求;
  (三)成立内部审计小组。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
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
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实施审计。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
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
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
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
  (六)做出审计决定。项目主审人员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向被审计
单位发出整改计划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
  (七)后续审计。项目主审人员应定期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和整改效果,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经理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 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是否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 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 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 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前审议, 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职权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以前文件资料等, 被
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 索取证明材料, 并对有关文
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
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做出临
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
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纪律
行为的意见。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
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依据审计报告签发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
按要求认真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
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
或奖励。内部审计部提出奖励建议,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
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建议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被审计单
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警告、降职、降薪、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
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警告、
降职、撤职及开除等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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