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泰生物: 万泰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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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
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
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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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
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
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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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
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
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的信息披露直通车办理属于上交所规定范
围内的直通车公告的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
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流
程进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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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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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或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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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七)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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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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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
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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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前
述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董事
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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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
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公司下属公司及人员应密切配合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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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
派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
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并保证其
处于可控状态。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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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
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
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
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交
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
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
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
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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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
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
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
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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