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7 证券简称:北方铜业 公告编号:2025-50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6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5,335,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3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0,946,86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7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9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214,389,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57%。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9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14,389,0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57%。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数的 99.2284%;反对 8,844,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61%;弃权 30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246,0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5.7339%;反对 8,844,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1252%;弃权 30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10%。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总数的 99.2096%;反对 9,062,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45%;弃权 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023,5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5.6301%;反对 9,062,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268%;弃权 30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431%。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总数的 99.2116%;反对 9,054,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39%;弃权 29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5,046,7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5.6409%;反对 9,054,8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235%;弃权 29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356%。
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贾棣彦、陆大进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