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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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
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如
有)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定期及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范围应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
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
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
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
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九)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
件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财务信息,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二)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报告义务。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对外发布信息的编制、审核、发布流程:
信息资料;
定报纸和网站上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
长或其授权人士的意见,并应当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
若对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
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
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
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时,相关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以下任
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
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二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或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含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复;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报
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
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
对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章 各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出现或知悉应
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
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
告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机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章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
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如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及其他披露信息中财
务数据的提供和核对等,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
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制度,
制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方面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财产,不得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审计部门在检查、审
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审计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
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
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
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
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六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章 档案记录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保密和处罚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在
公众场合或向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
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其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早于公开
信息披露发布时间对外披露公司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
当得利。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轻重,公司可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任何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声誉产生不
良影响的,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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