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
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宏盛华源铁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称“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同时涉及下列情形,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
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方法和程序,保证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公司董事
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
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拟任选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七条 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或候选人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
的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和投票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
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具体操作如下: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
向该董事的选票数。
高限额,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第十条 投票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
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的决议形式公
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依照
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
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
应选董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
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
此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
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
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
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
投票权利。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
“多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