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0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荆门市宁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荆门市倍康企
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雷小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限合伙)(以下简称“宁康企管”)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倍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康企管”)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39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17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公司于近日收到宁康企管、倍康企管、雷小艳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
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宁康企管 23,490,000 5.63
倍康企管 7,830,000 1.88
雷小艳 15,660,000 3.7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的计划
所获得的股份。
(1)宁康企管本次计划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4,176,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
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倍康企管本次计划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392,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0.33%(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
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雷小艳本次计划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4,176,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 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
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1)宁康企管、倍康企管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
行;即 2025 年 12 月 4 日至 2026 年 3 月 3 日。
(2)雷小艳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即 2025 年
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该价格相应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宁康企管、倍康企管、雷小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
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1)减持方式:如本企业(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
期限)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在持有
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本企业(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3)减持承诺: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康企管、倍康企管、雷小艳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
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亦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知函》;
知函》;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