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9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9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净资产的380.6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50,221.82万元,占
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6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
时)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投标、合同履行有关事项及银行综合授信
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含)人民币190,000万元(本担保额度包
括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4年12月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7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昌分行(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融
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
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债
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余额占公
担保方 经审批可用的 截至目前
司截至 2025 年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持股比 担保额度(万 担保余额
例 元) (万元)
产比例
公司 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 80,000 12,215.40 16.50%
公司 CL Energy Storage Corporation 100% 38,006.42 51.33%
(或等值美元)
公司 深圳市科陆智慧工业有限公司 100% 5,000 0 0.00%
公司 科陆国际技术有限公司 100% 5,000 0 0.00%
合计 - 190,000 50,221.82 67.82%
备注:美元按 2025 年 10 月 3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7.0880 折算。
上述担保事项在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路 358 号
法定代表人:梅加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储能电池、储能电池包 PCAK 系统、电池管理系统(BMS)、储
能系统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佣金代
理(拍卖除外)。
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 宜 春 市 科 陆 储 能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年 度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753,429,561.27 元 , 营 业 利 润 9,899,696.32 元 , 净 利 润
截 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 宜 春 市 科 陆 储 能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总 资 产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305,667,865.91 元,营业利润 34,897,577.53 元,净利润
经查询,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有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
容
保证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债务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
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
容
保证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债务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额度有效期:2025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1 日止。除本合同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
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
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
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
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
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 190,000 万元,
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380.6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
额折合人民币为 50,221.82 万元(其中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2025 年 10 月
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