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80 证券简称:珠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1 月 12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 9:15-9:25 , 9:30-11:30 和
( 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有限公司 1 号楼 4 楼会议室
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9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851,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6,7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6,780,140 股
的 70.70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6,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6,6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36,780,140 股的 0.1072%。
(三)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96,848,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3,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78%;反对 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新制定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
议案》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96,84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069%;反对 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2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9%。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
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6,84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069%;反对 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2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9%。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制定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6,847,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2,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7.3069%;反对 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522%;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珠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