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智控: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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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5-087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0人,代表股份94,203,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93,635,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404%;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22人,代表股份56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278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23人,代表股份1,564,23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
份996,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计122人,代表股份568,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1,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39%;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3%。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1,5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39%;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3%。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67%;反对9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7%;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2,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3,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007%;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91,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5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67%;反对9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27%;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79,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24%;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8%。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80,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63%;反对9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88%;弃权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9%。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94,08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35%;反对10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20%;弃权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5%。
  本子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80,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41,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35%;反对102,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59%;弃权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05%。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方俊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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