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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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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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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
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毕原三路 10 号公司会议室。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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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为非累积投票议案,且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
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妍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人员为: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42,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8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名,
代表股份共计 87,934,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872%。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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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62 人,代表股份 88,277,78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952%。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8,150,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20%;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76%;弃权5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04%。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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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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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珂豪
签署:
承办律师:陈连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