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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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互 联网系统 投票 的具体 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12 日
   (3)会议地点: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贵宾 3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公司在现场会议基础上增设通讯参会方式,本次股东
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祥贵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5 人,所持有
股 92,170,7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1.347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为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1,483,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86,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6%。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2,023,1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398%;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87,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8.6976%;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
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9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该议案属于逐项表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91,948,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587%;反对 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弃权 79,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13,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8.0377%;反对 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615%;
弃权 79,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700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46,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565%;反对 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1%;弃权 81,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11,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8.0200%;反对 1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615%;
弃权 81,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718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40,0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497%;反对 224,7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38%;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104,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9645%;反对 224,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9826%;
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05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20,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283%;反对 142,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5%;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5,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7907%;反对 142,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566%;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37%;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8348%;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25,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43%;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0,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8392%;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
弃权 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4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24,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26%;反对 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9%;弃权 110,1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9,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8260%;反对 13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024%;
弃权 11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7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24,8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32%;反对 213,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4%;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9,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8304%;反对 21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8812%;
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288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91,925,3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337%;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1%;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
份的 97.8348%;反对 13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1.2125%;
弃权 10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0.95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良锁律师、王超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
并出具《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见证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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