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建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
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
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华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
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
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
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如期召开,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 9:15-9:25,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364 人,代表股份 1,318,557,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5015%。其中,A 股表决权股份 876,769,13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250%;H 股表决权股份 441,788,13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765%。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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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H 股股东代表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
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1,317,817,381 股同意,663,595 股反对,75,377
股弃权。其中,A 股 876,149,027 股同意,616,703 股反对,3,400
股弃权;H 股 441,668,354 股同意,46,892 股反对,71,977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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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17,504,949 股同意,973,395 股反对,78,917
股弃权。其中,A 股 875,893,127 股同意,869,203 股反对,6,800
股弃权;H 股 441,611,822 股同意,104,192 股反对,72,117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448,567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68%;反对
份总数的 0.0079%。
审议本议案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17,763,581 股同意,694,595 股反对,79,417
股弃权。其中,A 股 876,114,127 股同意,647,703 股反对,7,300
股弃权;H 股 441,649,454 股同意,46,892 股反对,72,117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669,56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99%;反对 647,7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7%;弃权 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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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审议本议案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17,755,541 股同意,672,635 股反对,109,417
股弃权。其中,A 股 876,104,827 股同意,627,003 股反对,37,300
股弃权;H 股 441,650,714 股同意,45,632 股反对,72,117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660,26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92%;反对 627,00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80%;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审议本议案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
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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