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2025 年 11 月 12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
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因上述原因履行披露义务的,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
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报送公司证券投资中心,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负责。
(二)公司证券投资中心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地方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
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涉及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司将报送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内部处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降职或解除职务等处理;
(二)经济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