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
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
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
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稽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为独立部
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稽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稽核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稽核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稽核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稽核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稽核审计部门(个
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稽核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提交时间不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七)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审
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
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汇报。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
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
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
审计;
(九)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
(十)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稽核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
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
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
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
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稽核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
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稽核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
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稽核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在大额的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非经常性资金往来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资金往来方是否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是否按照审批内容签署了交易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
(四)是否存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使用的情况;
(五)是否设立重大资金往来监督专项小组,对公司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
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工作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年度和项目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
资料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组织实施。在审计过程中,应充
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同时,应使制定的目标、计划、工作方案满足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防范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后续审
计的必要安排。
(二)准备阶段。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及
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按时间表顺序书面向
被审计单位发出通知,审计通知书至少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审计
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内部审计人员名单、内部审计机构及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充分做好审计前
期准备工作,指派内部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订审
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单。项目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目的和审计
范围、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有关内容。
(三)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簿、报表,检查现金、
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相。运用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沟通、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
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
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
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
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
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
及其调整的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
记录、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应载明:被审计单位名称、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审计结论、
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索引及页次、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说明等。
(四)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
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报送公司
领导批准,形成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五)下达审查处理决定。内审机构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六)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结论仍有异议,应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后规定的
时间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组织复议。复议
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
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八)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
制止。办理审计事项中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
案,定期保留,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
进行审计调查时,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以保证审计复核,发挥其应有的
专业性、谨慎性。内部审计人员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借助其
他单位协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按照国家相关准则
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
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九条 编制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
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第四十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
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并应连同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反
馈意见及时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要求被
审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七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并参考公司
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有关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审计工作相关电子底稿;
(十)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
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可以向董事长、总裁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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