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望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11)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2 19:06: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维护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争取投资者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支持;
  (二)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
和实施。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八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私自接受媒体、证券机构、
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投资者热线、电子邮箱、互动易平台、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
资者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由
证券事务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互动易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的咨询和建议,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
  证券事务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
发布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专人及时进行回复。互
动易平台发布及回复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一)问题收集整理。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
者提问,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二)回复内容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证券事务办公室可以提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拟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
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三)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由证券事务办公室提交董事会
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董事长审核。
  (四)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由
证券事务办公室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
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信
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接受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
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
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
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遥望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