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广东遥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
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控
股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1)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与其他公司或自然
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
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
效执行负责。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
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
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
设1至2名监事。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
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
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
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
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部
门经理等。
第十五条 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员定编制
度。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公司的财
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
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
制定适应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
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
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
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对
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须根据公司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
新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
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
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
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
作。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控股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
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控
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及期货等衍生
产品的投资。若确实需要进行上述投资,应事先将具体方案报公司,待审核同意
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
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
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
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
挠。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调离控股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
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
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
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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